四、健全安全風險化解機制
(一)健全事故應對機制。學校發(fā)生重特大安全事故,地方政府要第一時間啟動應急處理預案,統(tǒng)一領導,及時處置。發(fā)生重大自然災害、公共安全事故,要優(yōu)先對受影響的學校開展救援。學校要建立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及事故報告、處置、協(xié)調機制。教育教學活動中發(fā)生安全事故,學校要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、救助和防護,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。
(二)完善事故處理支持體系。健全新聞發(fā)言人制度,在中小學推廣法律顧問制度,提升輿情應對能力。健全縣(市、區(qū))黨委領導、政府主導、部門參加的事故處理工作機制。對造成師生傷亡的安全事故,要依法認定事故責任,學校有責任的,要嚴肅追究;學校無責任的,要澄清事實、及時說明。司法機關要加強案例指導,引導社會認識相關責任,明確監(jiān)護人職責。建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,在學校與家長協(xié)商無法達成一致時,由司法部門引導進入調解程序。經反復調解無效的,引導向人民法院訴訟。對圍堵校園、毆打辱罵教師、干擾學校正常秩序的行為,公安部門要及時依法制止。
(三)建立事故風險分擔機制。學校舉辦者要為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。有條件的地方,應積極探索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、實習和社會實踐活動、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。保險監(jiān)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學校保險業(yè)務的監(jiān)督管理,會同教育部門依法規(guī)范保險公司與學校的合作,嚴禁違規(guī)推銷保險產品。提升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,引導家長根據(jù)自愿原則投保學生平安保險,分擔學生在學校期間的意外和疾病風險。鼓勵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學生救助基金,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。
五、健全安全保障機制
(一)加強組織領導。各市、州、縣人民政府要將學校安全納入經濟社會發(fā)展重要指標和社會治理目標責任考核體系,建立黨委領導、政府主導、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協(xié)調機制,定期研究、及時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。相關部門要根據(jù)職能制定具體工作細則或辦法,加強溝通協(xié)調,形成各司其職、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。
(二)加強基礎保障。教育、公安部門要明確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專門機構,完善組織體系與工作機制,配強工作力量。編制部門要優(yōu)化編制結構,適當向教育、公安部門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機構傾斜。財政部門要將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,保障合理支出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、挪用。民辦學校舉辦者要保障本校安全工作專項經費足額落實到位。
(三)加強督導考核。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對政府及相關部門、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的監(jiān)督檢查。對重大安全事故或產生重大影響的校園安全事件,組織專項督導并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。對學校安全事故頻發(fā)地方,要以約談、掛牌督辦、通報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。教育部門要將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,作為考核學校依法辦學和學校領導班子的重要內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