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節(jié)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
第十一條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按照項目改造費用的30%予以補貼,項目改造費用不扣除增值稅。
第十二條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:
(一)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航運企業(yè);
(二)改造船舶應為深圳籍貨物運輸船舶;
(三)項目已竣工驗收;
(四)申請人已簽訂岸電使用承諾書;
(五)改造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電。
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,應當在項目竣工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,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航運企業(yè)法定代表人簽署及蓋章的《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資金申請表》(詳見附件3);
(二)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;
(三)項目立項證明材料(項目立項批復文件,或辦公會決議、會議紀要等);
(四)項目設計證明材料(包括工程設計文件中總概算表或設備安裝工程概算表等);
(五)項目設備購置證明材料,其中包括:項目設備購置清單(詳見附件2)、設備采購合同和設備購置發(fā)票等;
(六)項目投資證明材料(包括專項決算審計報告等);
(七)項目完成時間證明材料(包括項目交工驗收文件等);
(八)申請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電的證明材料。
第三節(jié)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
第十四條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按照實際產(chǎn)生予以全額補貼。
第十五條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:
(一)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港口企業(yè);
(二)申請供電需量費的港口企業(yè)每季度使用岸電的船舶不得少于3艘次。
第十六條申請人申請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,應當在1月、4月、7月、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請,并提交供電公司出具的供電需量費結算有關證明文件,如有其他情況,需提交補充說明文件。
第四節(jié)岸電測試費補貼
第十七條遠洋船舶首次連接深圳港口企業(yè)岸電設施并成功使用岸電的,給予港口企業(yè)3萬元/艘的岸電測試費用補貼。
同一船舶在不同港口企業(yè)首次連接岸電設施并成功使用岸電的,每個港口企業(yè)均可申請岸電測試費補貼。
第十八條申請人申請岸電測試費補貼,應當在1月、4月、7月、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請,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連接岸電船舶的具體信息;
(二)船舶測試數(shù)據(jù)及影像資料;
(三)經(jīng)航運企業(yè)確認的電費結算單。
第十九條岸電測試時,除岸電測試費補貼外,申請人可同時申請岸電電價補貼、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和船舶岸電使用補貼。
第二十條岸電測試時,船舶必須遵守排放控制區(qū)的有關規(guī)定,未能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使用岸電的,必須使用符合規(guī)定的低硫燃油。